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9號原 告 李明芬 原 告 吳淑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二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但原告與被告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審理及裁判而已,為普通共同訴訟。原告二人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分別核定,而分別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明芬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500元、原告吳淑靜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972元,原告應分別各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