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
- 原告
- 林勝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法律扶助)
- 訴訟代理人
- 劉芝光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府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楊貴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9,2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