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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周素秋

原告
林勝華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法律扶助)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府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貴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9,2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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