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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瑞揚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俊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美學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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