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1540號
- 原告
- 黃敬家
- 被告
- 豐誠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南小字第15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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