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154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黃敬家
被告
豐誠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