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585號
- 原告
- 急便鮮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翟立忠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佑
- 被告
- 李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住所係在宜蘭市○○路000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另原告提出之送貨地址亦係在上開地址,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