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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586號

給付設計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育菱

原告
棨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棨
被告
陳妤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請其製作「博弈網頁設計」,兩造於民國107年3月28日簽訂合約規劃書(下稱系爭合約),並約定網頁設計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被告於簽約時已支付33,500元。嗣原告完成網頁設計後,被告卻一再拖延未給付委款33,500元,爰依系爭合約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設計尾款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7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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