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建仁
- 訴訟代理人
- 阮詠芳
- 被告
- 黃柏升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 1月29日下午 3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伍佰元,並自民國106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