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4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緯山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連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