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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銘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灼
訴訟代理人
邱敬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來五金百貨賣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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