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79號
- 原告
- 銘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炳灼
- 訴訟代理人
- 邱敬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來五金百貨賣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南小字第779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來五金百貨賣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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