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張玉萱
- 當事人縱貫企業有限公司、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褚煙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951號原 告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季忠 被 告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宜賢 被 告 褚煙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107年9月26日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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