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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張玉萱

  • 當事人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褚煙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951號原   告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季忠 被   告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宜賢 被   告  褚煙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107年9月26日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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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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