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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0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急便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立忠
訴訟代理人
洪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霖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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