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27號原 告 棨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妤甄間請求給付設計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