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棨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妤甄間請求給付設計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妤甄間請求給付設計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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