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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勳煜

上訴人
即被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竺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豐榮即鑫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2,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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