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竺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豐榮即鑫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2,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