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原 告 宏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馨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峰賓、魏柏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