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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黃惠萍即愛居室內設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貞雅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5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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