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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
    王以柔

  • 原告
    沈庭蓁
  • 被告
    鈺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15號聲 請 人 沈庭蓁 相 對 人 鈺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12日受僱於相對人公司派至台南FOCUS百貨公司專櫃擔任工讀生,惟相對人 短付薪資,經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果有提出訴訟之必要,惟聲請人無積蓄、目前亦無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就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 證,而聲請人因上開案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審查表在卷可參。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7年度南勞 小補字第3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 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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