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游育倫
- 法定代理人李睿紘
- 原告ABARRA CRISTE CAMBAY
- 被告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20號聲 請 人 ABARRA CRISTE CAMBAY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相 對 人 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為外籍人士來臺打工,因經濟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資料影本1 份為證,堪認屬實。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7 年度南簡補字第107 號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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