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救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陳慶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宗律師
- 相對人
- 銘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次查聲請人於105、106年度均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是其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情,應屬實在。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