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消簡字第5號
- 原告
- 陳宜珮
- 訴訟代理人
- 許裕勝
- 被告
-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勇信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睿
- 被告
- 采羿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勝湧
- 訴訟代理人
- 曾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關係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消費關係發生地包括契約關係發生地(契約訂立地及契約履行地)及侵權行為關係發生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及侵權結果發生地)。查原告主張其為消費者,於臺南市與被告成立買賣契約,契約履行地為臺南市乙節,業據其提出訂購契約書為憑,則依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從形式上觀之,本院即屬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指之消費關係發生地(契約訂立地及契約履行地),而就本件有管轄權,是原告向有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自無違誤,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與被告簽立訂購契約書(以下簡稱系爭訂購契約)向被告購買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63元之學習寶盒等教材商品(以下簡稱系爭教材商品),並約定分36期給付貨款,每期應付1,999元,原告尚有67,966元未繳納。嗣原告收到系爭教材商品後,認為教材及遊戲更新速度很慢,數次向業務及客服反應均無積極作為,且教材內容有骰子與對戰,涉及賭博及暴力,教學軟體內容空洞,對小朋友無太大助益。為此,爰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尚未繳款部分67,966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7,966元,及自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抗辯:系爭教材商品是一次性產品,更新是免費的、額外的,並不影響使用;該教材是被告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所研發,是給小朋友學習的教材及軟體,並無原告所稱內容涉及賭博、暴力,不能因為用骰子來表示,就認為是賭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與被告簽立系爭訂購契約向被告購買總金額為73,963元之系爭教材商品,並約定分36期給付貨款,每期應付1,999元,原告尚有67,966元未繳納等情,業據提出系爭訂購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7頁)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復主張系爭教材商品更新很慢,又有骰子與對戰,涉及賭博及暴力,且教學軟體內容空洞,對小朋友無太大助益,請求被告給付尚未繳款之67,966元云云;惟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1.觀系爭訂購契約第3條「購買本學習系統所附贈之加值服務功能,並非本次訂購之主要產品。加值服務例如:第一次安裝售服、其他附屬周邊商品及不定期系統更新、課程更新……。」之約定,可見系爭教材商品之更新速度,於系爭訂購契約中並無具體約定。況更新速度是否很慢,如同系爭教材商品之內容是否空洞或對小朋友是否有大助益,均為個人感覺。是原告主張系爭教材商品更新很慢,且教學軟體內容空洞,對小朋友無太大助益云云,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以前揭事由,據以主張解除系爭訂購契約,實難憑採。
2.又骰子經常作為數學教材,不能僅以教材出現骰子即認涉及賭博。至於系爭教材商品中有以卡通形式出現之打頭遊戲,是否即為暴力,已有疑問,況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遊戲已達得解除契約之程度。是原告以前揭事由,據以主張解除契約云云,亦難採信。
3.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有何得解除系爭訂購契約之事由,應認系爭訂購契約之效力仍屬存續,則原告自仍負有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並不得拒絕給付買賣價款。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尚未繳款部分之價金67,966元供其繳納予融資機構分期款項云云,核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67,966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小額事件第一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