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8號
- 原告
- 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景南
- 被告
-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昌
- 被告
- 林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成侍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按,其訴即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