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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何寧容
被告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庭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17頁),於107 年9 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在卷可考(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19、21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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