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72號
- 原告
- 何寧容
- 被告
-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庭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17頁),於107 年9 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在卷可考(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19、21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