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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原告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之訴,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42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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