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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許蕙蘭

  • 當事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原   告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之訴,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42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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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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