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原 告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之訴,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42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