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玲
- 被上訴人
- 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