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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被上訴 人 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04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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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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