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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上訴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被上訴人
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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