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被上訴 人 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04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