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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上訴人
宗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被上訴人
張家銘即永銘科技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雖遵期具狀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紀錄各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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