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21號原 告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8,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1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