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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明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卉
被告
張晏榕
被告
吳宗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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