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83號
- 原告
- 明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書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妘禎(原名:張晏榕)、吳秉彥(原名:吳宗鎰)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0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