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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 原告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士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43號原   告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被   告 楊士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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