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34號原 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贍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艾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98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