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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5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果、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3,9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970元,扣除前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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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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