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5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果、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3,9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970元,扣除前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