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蔡忠穎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恆嘉即安平超市、帝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29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石教中 被 告 劉恆嘉即安平超市 被 告 帝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各按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之各筆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劉恆嘉即安平超市所簽發,被告帝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穎營造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均遭退票,爰 依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33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各3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上開事實為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該事實,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而被告劉恆嘉即安平超市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帝穎營造公司既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其等自應依系爭支票之文義對持票人即原告連帶擔保支票之支付。從而,原告本於前開規定,訴請被告劉恆嘉即安平超市、帝穎營造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及各按附 表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7,6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 定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日20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7年度南簡字第291號│ ├──┬─────┬───┬───┬───────┬────────┬─────┬────────┤ │編號│票據號碼 │發票人│背書人│ 票載發票日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 付款提示日 │ │ │ │ │ │ (民國) │ │(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 ├──┼─────┼───┼───┼───────┼────────┼─────┼────────┤ │001 │DA0000000 │張恆嘉│帝穎營│106年12月5日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170,000元 │106年12月5日 │ │ │ │即安平│造股份│ │社安平分社 │ │ │ │ │ │超市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002 │DA0000000 │同上 │同上 │106年12月20日 │同上 │265,000元 │106年12月20日 │ │ │ │ │ │ │ │ │ │ ├──┼─────┼───┼───┼───────┼────────┼─────┼────────┤ │003 │DA0000000 │同上 │同上 │106年12月31日 │同上 │265,000元 │107年1月2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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