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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3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63號

上訴人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辜逸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36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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