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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49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494號

原告
張建成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9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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