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494號原 告 張建成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9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