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金坤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楊登福
- 被上訴人
- 陳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本院於108年9月4日電話通知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之助理,限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53,280元,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