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66號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30元,於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