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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原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於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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