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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原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被告
冠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詮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3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2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第25至27頁),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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