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23號原 告 洪姵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詎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