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836號原 告 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和 訴訟代理人 吳佳怡 被 告 吳栢豪即紫禁城會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其獨資設立之「紫禁城會館」營業所需,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以月租新臺幣(下同)9萬元,向原告承租視聽設備器材乙批,並簽立租賃契約,嗣兩造於107年4月3日合意終止租約,經結算後,被告尚積欠107年2月份之租金82,900元、同年3月份租金81,000元、同年4月 份租金8,100元,合計尚有172,000元租金未付,迭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為證。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