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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艾瑞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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