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原 告 艾瑞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