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閣宏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明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明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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