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58號原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