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05號
- 原告
- 慶富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富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峪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型號為MIT450-JK之毛刷組2支,若無法返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即特定物之代償請求部分)二者間僅能擇一求為勝訴之判決,有應為選擇之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主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63,000元(即原告主張前開毛刷之價值)及補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63,000元二者中最高者定之,即應核定為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