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原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