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洪文裕
- 再審被告
-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亦即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7 年度南小字第115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裁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於107 年12月4 日送達再審原告,然再審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文,再審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