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字第29號
- 原告
- 李佳紋
- 被告
- 慶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院原定庭期取消(原定民國108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1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