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高翊洸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帛翼休閒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翼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35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72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