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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王獻楠

  • 當事人
    沈宥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宥羽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乾杯股 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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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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