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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48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485號

債權人
誠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名詠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登照明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麗登照明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另本院已定民國108 年4 月11日下午4 時許,於本院第

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補繳裁判費,未繳即取消庭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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