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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張玉萱

  • 當事人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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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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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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