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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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