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建簡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4號
- 原告
- 陳言伋
- 訴訟代理人
-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豐翔即千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